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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
离异再婚离婚证不会收回。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法律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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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领取“离婚证”,那么其就已经属于离异人士。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没有进行更改,不影响其已经离婚的事实。因为,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再婚的夫妻需要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可当场拍照);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携带离婚证。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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