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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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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测试和检验报告,建筑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规划部门认可的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在哪里。2、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在哪里。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环保部门认可的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照有关规定提供原件。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即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联系单》(原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法律依据《建筑法》。
与普通房建工程不同的地方:人防设备要安装到位,运转良好。其次,人防质监站和人防办要参加验收。至于是普通房建工程先验收还是人防工程先验收或者先验后验都可以,要看当地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结果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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