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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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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二)非法经营避孕药具或销售假冒伪劣避孕药具的;(三)未取得合法资格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晋职、晋级;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岗待业人员的管理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失业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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