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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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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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