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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应定位为独立的审前程序。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通过依职权启动和诉权启动两种方式,并且被告人在...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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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权。某些情况下,虽然证据取得方式存在瑕疵,但证据内容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如果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比较出名的如辛普森杀妻案。
完整的无罪推定概念包括有罪的全部举证责任自始至终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对于指控提出反证的责任只限于比较说服力和盖然性的程度即可,不必证明自己无罪,更不得被强迫履行举证责任;对控诉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整个证明过程不得留有任何可以合理怀疑的瑕疵,等等。r首先,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其次,应补正或作合理解释的,仅指收集程序、方式上存在瑕疵,根据“证据审查判断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r1、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r2、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r3、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品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r4、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再次,如果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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