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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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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新的亮点,重点为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及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则上,执行当事人也就只能是执行依据上明确指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进行中,若当事人发生变化,则需要由执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来作为被执行主体,此时,就涉及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条件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原因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定要求: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二者对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程序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被执行主体追加程序的启动 执行主体的追加是否需要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有的学者认为,追加被执行主体不应把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必要条件,法院都可以依法律程序予以追加。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民诉法自由处分的原则,把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作为追加执行主体的必要条件。 第一种观点更符合当前的执行工作情况:第一,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情况往往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才可以查明,申请人限于自身条件无从得知;第二,有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被执行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债务,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理应对此进行惩治;第三,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被执行主体应无条件的执行,在出现法定的追加情形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时,不能因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而使案件执行程序中止。 你现在可以做的是跟执行的法院协商怎么处理。
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如下处理:(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及承包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5)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7)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9)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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