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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经营征信业务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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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征信机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应当在保护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一)移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三)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二)章程草案;(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七)经营方针和计划;(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及分支机构住所等;(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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