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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2、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 3、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 4、共同受贿案件的日趋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漂白...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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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而应依照《》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②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③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②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③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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