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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
、第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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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必须要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到13人。即使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固定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的情况,公司也必须要有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表决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3)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记录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表决过程中表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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