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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2024-11-23
在医疗卫生单位去世的人,需要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如果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需要凭借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情况,需要凭借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人,需要凭借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对于在城市中去世的公民,在葬前,农村中则需要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对于在暂住地去世的公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如果能够查明死者的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则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无法查明来历,则需要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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