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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工伤终止合同不发工资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2-11-2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法效力原则,如果工伤职工有《劳动法》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六级工伤会有以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难以为职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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