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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了三十年并抚养成人的养子,却与自己形同陌路,伤心的老王夫妇将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8月7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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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尽心血培养的养子却不尽赡养义务,寒心的徐大爷将养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关系。近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解除徐大爷和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徐大爷的养子在年仅6岁时随其母亲嫁到了徐大爷家,组成了家庭共同生活。徐大爷将养子视为亲生的孩子,将其抚养成人,供养子上学并为其娶妻。在徐大爷年老后,养子对其不管不问,为此徐大爷十分痛苦。2006年老人将养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达成赡养协议。但事后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协议,且与老人的关系更加恶化,借外出打工躲避义务,即使偶尔回到家,也从不探望、问候老人。为此,老人对养子彻底失去信心,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并给付其收养期间的补偿费用一万元。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徐大爷将养子抚养成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抚育被告期间,尽了养父的责任,但被告受恩不报,造成双方关系的不断恶化。法官认为,徐大爷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及补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徐大爷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给付徐大爷抚养补偿费一万元。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2、除非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如:父母杀害子女,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虐待、遗弃子女等。3、赡养父母方式可自行协商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定期支付赡养费、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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