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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犯罪事实而公安恶意拘留的话就涉及到公安人员非法拘禁的问题了,这个是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的。至于拘留满30天,正如你说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应该属于民事纠纷,但既然警察已经对王明进行了刑事拘留,一定是掌握了确凿证据,因为警察不会无缘无故抓人,不过这类案件可以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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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谓刑事拘留,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我国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负责押送到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 在了解了刑事拘留的概念后,就很容易地知道当事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是什么意思”了,那就是公安机关怀疑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立案后将其先行羁押了。 但是,请注意,前面所讲的都是“涉嫌犯罪”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使用“罪犯”或“犯罪分子”的称呼,也就是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仅仅是怀疑其有犯罪行为,而不是说明他已经构成犯罪。至于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最终应由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来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处予什么样的刑罚。 另外,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表示一定会被关到被法院判刑直至服刑期满才能被释放。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自己或委托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被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暂时释放回家,不必在看守所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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