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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双方监护人都有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具体是怎么发生的学校是否尽到监管义务
这个应该有责任,只是很多地区,没有制度化,但我们这上周,已经省发文件了,有文件,责任区分就很明确,但有无文件,肯定是由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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