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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想,就必须按照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否则双方永远属于合法夫妻。同时,根据《》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分居4年没有夫妻生活可以离婚。协议离婚的,只要夫妻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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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无性婚姻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问题: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在无性婚姻的离婚诉讼中,要做到诉讼未行,证据先取。
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坚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法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联盟审判实践,提议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两方对财产由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表面形式商定,两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一方或两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法分配。各自给钱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离婚不再羞于谈性,而是堂而皇之地摆上法庭,让法官来帮忙解脱不幸婚姻。昨日,江北区法院对今年以来的离婚案进行统计,表明已有10%的离婚案是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三八线”阻断“性福” 王黔刚和吴美英是一对有30年婚龄的老夫妻,虽然儿孙满堂,但夫妻二人却打起了离婚官司。用老王的话说,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已有10年没有性生活”。 率先提出离婚的是吴美英。去年12月1日,吴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据吴称,丈夫的夫权思想严重,经济不公开、不民主,有家庭暴力倾向。10年前,她发现丈夫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后,他们就没有了性生活。她在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同时,还要求丈夫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王黔刚却称,是妻子不尽义务。她经常天还没黑就上床睡觉,半夜起床看电视。虽然夫妻同床,但妻子却划了一条“三八线”,规定互不干扰对方。 本月上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他们离婚。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将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列为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丈夫不满夫妻生活 赵波在今年2月7日起诉离婚时称,和妻子恋爱时间短、婚后性格不和、性生活不协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赵波称,女儿已成年,但夫妻之间仍缺乏交流。尤其是最近几年来,虽然同睡一张床,但都是分头而睡,已经很久没有性关系了,夫妻关系只是一个名分而已。他起诉离婚,是希望通过离婚为自己讨得“性福”生活。 其妻向英却称,自从自己身患内分泌失调后,丈夫就经常在外找女人,不尽丈夫的职责。丈夫还经常看淫秽录像,并用那些莫名其妙的花样对待自己,自己当然无法忍受。但她认为他们存在感情基础,并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对夫妻有一定感情基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交流不够、缺乏理解和尊重所致,只要双方相互体贴、关心、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融洽相处的。为此,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为追求“性福”而离婚 江北区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该院今年一至三月的离婚案件总共有138件,其中14件涉及“性福”问题,占1成以上。该院有关法官称,婚姻官司开始涉及“性福”,是在2004年底。2005年里,不断有当事人向审判法官提出来。从数量上看,今年与往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该法官称,他审理了多年民事官司,以前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夫妻性事很忌讳,涉及较多的是经济不公、性格不和、家庭暴力等。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夫妻生活质量、追求幸福。这些现象说明老百姓已将抽象的人权具体化,将“性福”生活作为一种理由、一种借口提上了桌面。 作为法院,应该尊重这种人权,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就应当为当事人追讨“性福”。 重庆晚报记者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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