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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资的概念,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作出权威性的解释。一般认为,赌资就是参与赌博者用于赌博的财物。至于是已经用于赌博的财物或者是还包括准备用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70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予以治安处罚,公安部对此作解释: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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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与赌博的赌资达到了5000以上的,算赌博犯罪,不超过的算赌博要楚拘留、罚款。3.赌博犯罪(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第六条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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