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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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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保险单凭证;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1、身份证、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注:医嘱尽量写上“建休6个月,加强营养,专人护理”)、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有关被扶养人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需要扶养证明; 3、整理车辆及其保险公司的资料,如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 4、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差旅费发票、鉴定费发票; 6、农村户口转城镇标准赔偿的,需要提供: (1)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证明(同第四项); (2)合法的暂住证明、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提供《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村居民证明》。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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