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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法治理念,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是世界贸易组织平台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唯一选择。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按照国际通行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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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业主有预付款(一般10%,分三次付清)。 2、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3、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 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有效。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该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其次,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最后,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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