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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两百发军用子弹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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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制枪支一支,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枪弹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普通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方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予以列举,但是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是军用子弹的50倍,是一般非军用子弹的5倍。盗窃、抢夺弹药判刑标准也体现类似精神,均按照气枪铅弹是一般非军用子弹数量的5倍标准予以认定。走私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弹药罪以及盗窃、抢夺弹药罪等罪的犯罪对象相同,量刑标准却如此不同。从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角度,应当将走私弹药罪与前述罪名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走私解释》颁布于2000年,《枪弹解释》颁布于2009年,虽然两司法解释针对的具体罪名不一样,但是犯罪对象都是弹药。《枪弹解释》体现出最高法院对于“弹药”的最新注解,其对气枪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的差异化评价,相对于《走私解释》更能反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遵循体系解释的方法,《枪弹解释》确立的气枪铅弹在量刑的数量要求上5倍于一般非军用子弹的量刑标准,可以作为走私弹药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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