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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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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路口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交通流量的汇合地,车辆大多大此转换行进方向,行人络绎不绝在此横过道路,同时许多公共汽车、电车在此设置上下站。它是道路网中道路通行能力的“隘路”和交通事故的“多发源”。交通堵塞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并往往造成车流中断,事故增多,延误严重。因此,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距路口100米到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必须同时开转向灯;在夜闯还须将远光灯改力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遇路口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向左转弯的车辆必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向右转弯的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并且在同车道前方有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6.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是指:(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2)道路不分干路、支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者右转弯的车先行。(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先行。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无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无中心线的道路途,机敏车遇相另一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限定: (一)降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路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隘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隘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另一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敏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12月29日首次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正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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