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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数据和表示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管线、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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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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