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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
1、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保全后,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被保全的提供担保、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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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对方保全金额交纳保证金,然后提车就可以。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足额担保,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应准予“提车”,即使是法院,在审查反担保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必须予“提车”——因为这是法定的被查封、扣押相关财产的当事人的权利。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方式: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诉前保全担保规定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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