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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
犯罪审判过程中,需要法官根据犯罪事实来酌情量刑。一般,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而犯罪情节恶劣的便会加重处罚。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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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根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主刑种类有: 1、管制。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拘押,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对犯罪分子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 3、有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的自由,在监狱里执行; 4、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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