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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步骤,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
(一)备货与报验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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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双方表达意思并达成一致的;2、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
解答: 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应列入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费用 1.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1)工资、薪金、津贴、福利费(2)物品采购费(3)通讯费(4)差旅费 (5)房租(6)设备租赁费(7)交通费(8)交际费 注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文件。 2.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费用: (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 (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3)总机构来华人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用; (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 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用。 3.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 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载明该项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别收取的,并且能够提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2.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代垫的下列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费用; (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有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有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定贸易合同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5)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注册登记,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 (6)总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7)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机构垫付的在海关交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3.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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