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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条所指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条所指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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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关心失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学校更是责无旁贷。法律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1、有犯罪嫌疑不一定就能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 2、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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