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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具有怎样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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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则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如果是普通的自然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则合同如果经过了相对人的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相对人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越权限的经营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力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质;相关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要件等。不能仅凭超越经营范围判定合同无效。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的,委托人应该付款 尽管在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认新的委托代购合同,认可其效力。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正常市场秩序等因素考虑,法律规定了,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时候,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只要相对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与法人代表关系等,新委托代购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在付款后,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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