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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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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是仓库业者接受顾客(货主)的委托,将货物受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证明文件,间接作用则是寄托品的转让及以此证券委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证书,因此,仓单是一种公认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有的认为仓单质押是权利质押。
办理仓单质押登记的,应如实填写仓单编号或质物清单编号、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仓储物名称或品种、数量、件数和标记、计量单位、仓储期间和仓储地址等质押财产信息。
仓单质押的条件是:1。仓单记录完整;2。出质人对仓单拥有完全所有权;3。仓单必须交付给质权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应当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现金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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