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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办事条件: 合并各方注销,设立新的企业法人; 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 3、合并各方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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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有以下流程: 1、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公告的相关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3、工商登记机关经审理后办理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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