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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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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已经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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