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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面临的困境

2025-01-26
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难题有哪些? 一、对清算资产接管的处理 1. 对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进行处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及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1) 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企业破产后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但往往由于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因此清算组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 存货: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 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4)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破产财产中占比重大,是清算工作的难点。若没清产核资,则涉及有关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核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情理,核实账实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 (5) 土地: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清土地性质的范围,区别无偿调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二、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后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经营、处理权,对处理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对清算财产变现及分配的处理 清算财产的评估变现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应对变现过程和方法进行督查。在清算财产的变现、分配过程中,清算组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对应收款项的估价以账面金额为准,结合催收情况进行账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账损失率。以实现财产变现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拍卖价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不当造成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 2. 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破产财产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试点城市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人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城市不得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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