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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王某与李某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是债权人,王某是债务人,至于,是因何欠款,那要看欠款形成的原因。王某应当归还李某的欠款;李某还可向王某主张利息,主张利息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若有,王某应按约定向李某支付利息;若没有,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李某可向王某主张银行利息。 第二,王某拿走李某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制造4亿元的流水账,造成4亿元欠款已还完的假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将4亿元据为己有而不必再归还。根据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王某在银行制造还款假象,正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表现形式,因此,建议李某可以考虑先报案处理。同时,还要多方查找王某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房产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可以立即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能确保将来追回欠款。更重要的是要快速行动起来,不要再犹豫,不要错过最佳诉讼时机,才能将李某的损失降至最小。 第三,若公安机关立案,王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要被判刑,由公案机关负责为李某追回赃款。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要立即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王某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即归还欠款的本息。 第四,银行的责任问题,王某向李某账号转入款项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王某的一种自愿的民事还款行为,而且李某是受益方;但王某从李某账号中将款项转出,而且数额如此巨大,银行是要严格审查的,且需要李某的亲自同意或亲自授权,一个身份证是不能证明李某同意从其账号中转出巨款到王某账号中的。因此,银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批复有哪些问题的回答,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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