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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指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参酌原因力比例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债务份额。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指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参酌原因力比例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债务份额。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该损害事实与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就不会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人的行为有关,即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则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有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就可能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设备厂在承揽工程后,作为具体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在钢板护栏安装工程施工期间仍存在车辆及行人通行的情形,足以证实被告设备厂未能尽到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对于孙某受伤及丛某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告设备厂作为工程承揽人、施工人,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与另外两被告的先行行为相比,具有较大过错,故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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