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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关于按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在设立按揭时并不要求必须有特定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的移转,银行只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贷款人保管即可。“权利证书的转移仅意味着权利的移转”,但这种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比如,房地产证书仅起到一种证明的作用,单纯的转让房地产证并不能当然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之下,还需经过登记公示才能使该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所有权。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所有权再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已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有效实现。2、在上述地区,按揭的实现并不要求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如果按揭人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是由售房人将按揭的标的回购,并以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价的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如果上述行为还不能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银行还可以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其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处以罚息,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担保物,清偿贷款本息,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偿贷款本息。而在英美法上的按揭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3、在大陆地区的按揭法律关系中,按揭人负有分期付款以还清债务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英美法上的赎回权。由于中国按揭权人对按揭物并没有所有权,因此按揭人的行为只是对债务的履行行为,而不是赎回按揭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同时,按揭人并不承担约定义务,按揭权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通过类似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方法来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4、在按揭的适用范围上,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大陆按揭标的只限于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权。而英美法上的按揭范围则广得多,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对土地的权利。根据大陆按揭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改变了按揭必须转移标的物权利这一基本特征,成为一种完全不同于英美法上的按揭的物权形式。按揭房怎么过户1.买卖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谁来还款,税费缴纳方一般卖方的贷款由买方的首付来还;2.买卖双方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3.银行贷款审核通过后办理结清贷款;4.结清贷款后在注销他权;5.注销他权后办理过户手续;6.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产权证交到银行;7.银行放款;8.银行放款后交易就结束了,买方按时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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