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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三)因自然灾...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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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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