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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法的说明里面是怎么规定企业破产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
企业破产法含义里面都是怎么来定义这个破产的?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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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相关条款还包括该法第7条、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破产原因的内部逻辑,并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关键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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