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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死亡赔偿标准

2022-08-20
一,受诉法院。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死者收入来源地的收入标准来计算收入的损失。死者收入来源地可能和受诉法院所在是同一地;但是,死者收入来源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即使按照现在的规定,从逻辑统一的角度而言,既然是按照户籍计算,就应当按照死者户籍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或者按照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的标准来计算。 其二,农村和城镇居民。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收入方式,比如职业标准而是不户籍来计算收入损失。如果说户籍在国家管理方便具有合理性的话,它作为确定收入的标准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一个农村户籍的人因加害行为去世时,也许就在其户籍所在地务农;但是,也许他早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几十年,从事着完全与农业无关的工作。 单单就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而言,此种分类,除了操作上的简便外,似乎很难再有任何的正当性。整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因此倍受争议。 其三,一个更大的难题是,既然是收入损失,应当就每个人个别对待,而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就每个人分别计算每个人的具体收入,然后分别给予具体的赔偿,的确是实现正义的理想状态,但是,此种操作将会因过高的成本而变得不现实。这一问题不仅仅在此处存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在优先追求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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