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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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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如下: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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