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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有效法律文书,不是调解书。调解书是法院法律文书,效力同生效判决。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自然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执行调解书。除非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一般写明按照第232条,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对于已判决的债权转让协议做出以下回答: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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