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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不能直接归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物不能直接归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提示: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的措辞为“不得”,是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时,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案例: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陈某与A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A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连XX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或A未违约,则陈某不得出售抵押房产,如A违约或逾期还款10日以上,则抵押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可以处理房产。之后,陈某借款30万元给A,双方还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记载他项权利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07年1月31日,A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在本月31日前尽力而为,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陈某于2008年8月以A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抵押房产判归陈某所有。法院认为,A理应返还陈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如果A无力偿还,陈某有权对A抵押的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应是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陈某)的本息,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抵押房产归己所有。据此法院判决:A返还陈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A不履行债务,陈某有权以抵押的A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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