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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父子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反之,如果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若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则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表明,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说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强调,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是可以离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不过,需要注意,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另外,如果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两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两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有条件,有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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