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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实践的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
嫁妆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应属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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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人在领取结婚证后购买嫁妆,且双方未就嫁妆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前购买,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未达成协议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对方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的母亲给予了被告人民币2万元作为被告的嫁妆,由被告带至原告家中。后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0月,原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的嫁妆2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嫁妆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嫁妆是对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赠与,且发生在原、被登记结婚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双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李某的嫁妆是被告母亲以结婚为目的,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双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以后给原告嫁妆的,也未明确表示该笔财产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故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嫁妆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
1、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2、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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