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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子女享...
申请人: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县人,无业,住**市**路XX号,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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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书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号码:******************,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北京市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万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万丰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申请人: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县人,无业,住**市**路XX号,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年**月**日生,**市人,**镇**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申请事项:子女监护权相关问题。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XX的。申请人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特向**市**镇**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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