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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的登记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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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三)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船舶所有权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各地船舶登记机关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和副本。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船舶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三)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申请新船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施工中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只需提供船舶施工合同;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当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其所有权。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证明。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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