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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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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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