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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以下这些情形允许不完全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3、其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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