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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受害人。 2、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受害人。 2、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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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 诉讼代理人是非执业律师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该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含bb机),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应交审判人员核对)。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交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方式妨碍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5、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如不服本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表明被害人已死亡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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