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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第三百五十条未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但这不意味着一经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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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鸦片烟草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毒品原植物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冰毒、咖啡、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没有灭活,也就是说生存、买卖、运输、携带、拥有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不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实施了违反国家法规、违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和实物价格非法购买或销售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国境在内,国境非法输入。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占有,持有,持有,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必须具备数量多的要素。(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鸦片烟草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毒品原植物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冰毒、咖啡、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没有灭活,也就是说生存、买卖、运输、携带、拥有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不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实施了违反国家法规、违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和实物价格非法购买或销售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国境在内,国境非法输入。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占有,持有,持有,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必须具备数量多的要素。(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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