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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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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说明了单位受贿司法解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其侵犯对象是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关于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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