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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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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事人对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所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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