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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特点

2023-07-14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额特征主要有年满16周岁,具有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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